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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保之外的“隐藏待遇”——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

日期:2024-09-30 13:29

  全民参保时代,大家对基本医保都不陌生,而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作为基本医保之外的“隐藏待遇”,很多人还不够了解。这是因为参保人只要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无须再缴费即可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如果是困难人群,还可以再享受医疗救助。

  一、大病保险

  1.覆盖人群

  我市参保居民因病住院和治疗门诊慢特病(含单独支付药品)所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规定报销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1.2万)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报销。

  简单来说,就是只要你缴纳了当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可以享受大病保险。

  2.报销比例

  一个保险年度内,符合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累计计算、分段报销、按次结算。

  3.享受途径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费用报销无需另外申报,住院和治疗门诊慢特病(含单独支付药品)符合大病保险报销的费用自动纳入医保“一站式”系统计算,出院时和基本医疗保险一并结算。

  二、医疗救助

   1.覆盖人群

  医疗救助对象均由民政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认定。主要包括:

  ➤一类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孤儿;

  ➤二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

  ➤三类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含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

  ➤四类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享受医疗救助人群是必须经过民政和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参保困难人群。

   2.报销政策

  医疗救助主要通过资助参保、住院医疗救助和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含使用特殊药品门诊待遇)、倾斜救助、依申请救助等方式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支出负担。

  3.享受途径

  已认定为医疗救助对象,且基本医保参保地和医疗救助身份认定地在同一个市(州),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不需要额外申请,可通过“一站式”医保结算平台,出院时直接享受医疗救助报销。

  救助对象参保地和认定地不一致,且分属于不同市(州)的,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享受基本医疗和大病保险结算,未享受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的,需持相关资料在医疗救助身份认定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医疗救助报销。资料包括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结算单/发票,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底方或定点药店购药发票等。

  “基本医保”保基本,“大病保险”保大病,“医疗救助”托底线,确保参保群众不因疾病影响基本生活,防止因病返贫致贫风险。